为规范我校对外科研生产配套任务的保密管理,确保涉密协作配套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科研生产协作配套工作中,对协作配套单位的选择,明确安全保密要求并签订协议的管理。
第二条 定密小组负责协作配套项目密级的确定。
第三条 科技处负责协作配套单位保密资格的审查和向协作配套单位提供技术文件、图样资料的保密审查审批以及合同文本中保密条款的审查。
第四条 与外协单位协作的部门负责提出向外协单位提供技术文件、图样资料的清单和外协合同文本及对外协作配套单位配套任务的保密监管。
第五条 保密办负责协作配套项目的保密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选择科研生产协作配套单位时,要根据协作配套项目的密级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进行。
(二)在签订的涉密外协合同中要有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明确涉密外协单位在执行合作时,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在向涉密协作单位提供工作用的技术文件、图样时,应办理审批手续(见附件)后,方可向协作单位提供。
(四)若协作配套单位承担的是涉密科研项目中的非密工作内容,在合作期间,向外协单位提供的任何技术文件、图样资料均需进行非密化处理,并办理审批手续(见附件)后,方可向协作单位提供。
(五)审查审批部门在审查向协作配套单位提供技术文件、图样资料的同时,还需对协作配套合同文本和保密条款进行审查。
第七条 罚则
(一)对协作配套单位保密资格、合同文本中保密协议条款以及向外协单位提供的任何技术文件、图样资料审查不严造成泄密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审查人员的责任。
(二)在完成协作配套任务期间,甲方对乙方履行保密义务监管不严造成泄密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甲方负责人和乙方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保密办负责解释。